建筑需要“方便”。仅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及结构的抽象逻辑性是不够的。它的存在是为了满足某种外在的需要。这也是它的一个历史事实。建筑服务于人类的一般使用要求。紧接而来的,政治与社会,宗教与仪式,种族的大活动和共同事业等等,都成为研究的因素。它们决定了要建什么,且不相上下的一点,如何建。如果说,把建筑视为机械定律的表现是合法的,那么,把它看作人类生活的表现也同样重要。这就提供了一种与科学完全不同的价值标准。建筑物应当以它们的设计是否满足实际目标的成功程度为判断。也可以自然地延伸说,我们可以用其目标本身的价值来进行评判;也就是说,用它们所反映的外在目标来评判,事实上这是两种非常不同的问题。后者提出了一项道德准则,而前者却回避了,但两者都来自,并不可避免地来自,建筑与生活的联系——来自沃顿称为“良好建筑条件”之一即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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