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网校-2013年出版资格基础知识备考:书刊印制规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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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印刷企业的规定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书刊时:
1.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印刷企业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委托印刷书刊,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印刷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统一格式,由省级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刷。
3.印刷单位应当自完成书刊印刷之日起两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书刊样本备查。
4.印刷单位不得印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刊:
(1)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十项内容)、第二十七条(关于未成年人的出版物方面)禁止内容的;
(2)非法进口的;
(3)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4)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5)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6)侵犯他人着作权的。
注:“印刷”是广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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