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2022-10-17   来源:建筑工程类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这些重大举措对于促进我国建筑业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使我国建筑业的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都有所下降,建筑业总的安全状况趋于好转。但是,我们对建筑业的安全形势也不能过分乐观。由于种种原因,建筑业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我们面临的施工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对策。

  一、 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 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不到位,监管体系有疏漏。一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安全管理的文件精神行动不力,措施不到位,对应依法纳入监管的项目未实施有效监管,执法意识不强,履行职责不力,监管失控状况仍然十分严重,给了规避监管行为可乘之机,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2.建设单位的安全行为不规范。有的建设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不按法定建设程序办事,规辟政府监管;有的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不依法招标和报建、不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有的建设单位还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甚至个人。这些现象是造成建筑施工事故频发和重特大恶性事故发生的首要祸端。

  3.监理单位的安全行为不规范。有的监理单位随意设立分支机构承包给他人,这些分支机构既无必要的专业人员,又无必要的仪器设备,有的甚至连项目部都没有,一个工程下来只有签字时才能见到监理的影子,有的监理人员一个人跨区挂几个项目,如何监理?有的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审核把关不严,流于形式;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没有监督施工单位认真落实。

  4.设计单位的安全行为规范。有的设计单位挂靠人员多,设计质量难以保,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现象屡见不鲜;施工图审查后随意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擅自变更,降低要求,从而埋了安全事故的隐患。

  5.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行为不规范。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有的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没有进行责任分解,没有落实到人;有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不按规定配备,数量少,素质差,违规分包挂靠,班组和劳务队私招乱雇,不执行强制性标准,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一线操作人员缺乏基本安全防护知识,自我防护安全意识很差。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制度针对性不强,流于形式;有的建筑施工企业重生产、轻安全,重成本、轻投入的现象十分严重,在投标时压级压价夺标,结果在施工过程中成本吃紧,连保本都很困难,如要在安全管理上追求较高的标准无疑于“雪上加霜”,于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按规定配备到位;施工现场使用无安全防护装置的非标井字架的现象比较普遍;施工用电不规范,安全问题相当严重;很多建筑工地脚手架的搭设未跟上施工进度,造成高处作业临边无防护;模板工程支撑体系不按规定塔设,常引发群死群伤事故;施工现场“洞口”和“临边”防护不到位等。

  6.监管不严,查处不力。有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不积极主动执法,不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落实监督责任,不强化责任监督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职责,致使规避监管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制止,安全监督不能及时到位。已纳入监管的项目,对事故隐患查处不力,措施不坚决、督促整改不到位,致使各种安全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一些监督执法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不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有的甚至玩忽职守。

  二、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降低事故发生率,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是:

  1.进一步落实建筑市场监管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力度,进一步规范和理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依法应纳入监管的项目必须纳入监管,迅速彻底扭转拆除工程、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监管失控的局面。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主动执法,敢于执法,严格执法。要把各项建设法规、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企业、每一个施工现场和每一个岗位,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要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严格履行职责、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和责任者,要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处罚。

  2.严格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和安全行为。建设单位应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按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招标投标,选择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并应依法履行安全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应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并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并坚决杜绝转包挂靠现象。

  3.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保证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做到安全生产组织到位、安全教育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努力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同时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抓好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的基本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三级教育制度。安全教育要注重实效,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企业年初要制定安全教育计划,特殊工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对新工人的岗前培训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对全体员工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学习《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安全方面的有关标准及常用知识。对一些专业管理人员需要学习和掌握安全法规、劳动保护与消除中小型机具、土方作业、现场临时用电、高空作业、垂直运输设备、模板工作、起重吊装、文明施工、现场急救等安全常识。

  4.积极发展安全生产中介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引入专业服务和专家服务的轨道。安全生产涉及面广,覆盖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安全管理有法可依,但不能单纯靠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安全生产管理应逐步向专业化、专家化转变,积极发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组织很有必要。《安全生产法》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它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积极发展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客观要求。

  5.注重抓好施工现场和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当把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CI形象结合起来,做到安全生产,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施工现场布置应周密策划,围墙、大门、办公室等应美观大方,现场料具堆放整齐,职工行为文明,材料设备标识清晰,安全标志醒目,并按规定标准的要求做好各安全防护和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交底制度,施工班组上岗前,还要按照当天的生产内容,针对作业环境、天气状况和可能遇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更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安全要求,确保所有上岗操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6.建筑施工企业要坚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筑施工企业要对企业所有在建项目进行自查自纠,针对薄弱环节,提出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特别是要针对易发生事故的安全监管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进行重点检查。安全检查应做到全面彻底,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要限期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的,必须果断处置。对违法违规地为和事故隐患要跟踪监督,直到彻底消除为止。检查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项目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得差的项目要进行批评处罚。

  总之,安全生产是建筑施工企业永恒的话题。建筑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严峻的安全形势所带来的挑战,积极探索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创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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