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试考前押题,2014司法考试卷2押题

2022-08-19   来源:试题

2011司法考试押题:国家司法考试卷一考前押密试题答案(2)

  二、多项选择题
   51.[考点]法律规则的种类
   [答案及解析] ACD。法律规则分为三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命令性规则与禁止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的内容,但是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由土可知,选项A属委任性规则,也是授权性规则,故A正确;选项B属任意性规则,错误;选项C属确定性规则,故C正确;选项D属任意性规则,是正确的。
   52.[考点] 体系解释、权利的限制、对司法裁判的要求
   [答案及解析] ABCD。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题对“死刑犯是否具有生育权”的解释即是将之放在《婚姻法》甚至整个中国法律体系中进行,因此A项正确。B项表述是正确的,无须赘述。就权利本身来讲,它在现实法律生活中总是表现为外在的作用,因此总归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必然招致法律的禁止甚至制裁,法律对权利作适当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C项正确。D项表述是对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正确。53.[考点]司法活动特征
   [答案及解析] ACD。司法活动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它的首要特征就是组织上的中立性。司法阶层应当成为属于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中立的仲裁人,在解决具体争议时超脱于纠纷各方之上。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也不受任何人的指挥和干预,“除了法律并无其他上司”。因此,司法机关在组织上被设置为一套独立的国家系统,不依附于其他国家机关而存在。为了保证其行为的中立性,司法机关的活动还具有被动性:除个人、团体和国家职能机关将问题以诉讼形式提交给法院,法院无权、也无义务对任何问题进行干涉。司法活动的另一个特点是人员上的法律专业化。由于其活动是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争议进行裁决,因此,司法活动就必须是一种高度法律职业化的活动。最后,在各种法律程序中,最重要、最典型的是审判程序,因为这里存在关于诉答和证据的完整制度。司法过程的步骤、形式、期限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特点是过程上的程序完整性。行政活动与司法活动的不同在于:从组织上看,行政权由层级节制、上命下从的政府专属,上级对下级的活动有“指令权”。行政机关主要通过这样一个权威性的命令链,来保证行政行为效率与前后一贯性。从职能上看,行政活动是指政府及其所属人员以及政府所授权的组织与人员执行公务的活动,其职能主要包括维持社会治安,提供公共基本设施、社会福利等“公共产品”,活动范围非常广泛。从人员上看,根据行政活动的不同目的,其具体组成人员由不同领域中拥有技术专长的专家和一般文职管理人员构成,这些人员作为公务员,不一定是法律职业者。从活动过程与活动原则上看,行政活动的行为方式主要为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单方面地对行政相对人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因此,B项属于行政活动的特征。根据题意,A、C、D项当选。
   54.[考点]法与习惯
   [答案及解析]BCD。法与习惯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都在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的行为。互者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冲突。在我国没有承认习惯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情况下,在习惯与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与此同时,在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还要处理好法律与习惯的关系,使二者和谐共存。本题正确选项为B、C、D项。
   55.[考点]法的继承和移植
   [答案及解析] BC。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 续与继受,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和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受性。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同化外国法,?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的继承体现了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借鉴。A项错在罗马法是奴隶制法,而《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则是资本主义法。D项错在它们之间是继承关系而非移植关系,因为上述三个法不是同一个时代的法。
   56.[考点] 法与科技的关系
   [答案及解析] ABCD。A项正确,因为法律问题常常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同时科技的长足进步也为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具体手段。B、C项正确,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的承认。D项反映了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也是正确的。
   57.[考点] 秦律公室告与非公室告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站(www.Examda。com)
   [答案及解析] BC。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但是秦律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应受理,对坚持告诉的,要予以处罚。因此,n、C说法正确。
   58.[考点]英美辩护制度
   [答案及解析]BC。英美的辩护制度中,对抗制又称“辩论”制,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相互间形成辩论,法官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在低级法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近年来,英国律师制度进行了改革,两类律师的划分已不再泾渭分明,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C项。
   59.[考点]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答案及解析] ABD。A项中,我国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所以该项正确。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l988年修宪时,国家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1999年修宪时将其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B项正确。C项中的内容是l988年规定的内容,2004年已作了修改,所以该项不正确。在自然资源中,除矿藏和水流专属国家所有之外,其他资源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集体所有,D项正确。60.[考点]选举保障制度 [答案及解析]ABC。《选举法》第55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
  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61.[考点] 现行宪法与以往宪法的区别{来源:考{试大}
   [答案及解析] ABCD。1982年《宪法》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经验,将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摆在一个突出重要的地位,在篇章结构、条文数量、物质保障等各方面突破了以往的局限,作出了新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上述几个方面。
   62.[考点] 集会游行地点限制
   [答案及解析] ABD。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3条规定:“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C项可不需批准即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因此A、B、D项当选。
   63.[考点] 人大代表权利义务
   [答案及解析] ACD。A项不对,全国人大代表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其享有“言论免责”权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是为了积极促进代表畅所欲言,但是分裂国家的言论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C项,为了保障全国人大代表更好的行使其职责,宪法和法律给予代表在履 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要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便利的权利,代表享有这种权利就可以适当要求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D项,全国人大代表有非经法律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是保障代表的人身权以及保证代表行使职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的,但是并不代表人大代表就不可能犯罪,或者介入民事、行政纠纷,一旦人大代表犯罪应与普通公民一样接受法律的惩处,不会因为其是代表而给予特权。B项正确,依题意,不当选。
   64.[考点]2004年宪法修正案
   [答案及解析] ABCD。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A、B、C、D四项皆为正确选项。
   65.[考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案及解析]CD。《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案中,雷碧饮料的行为属于第2项中规定的情形,并非李某粗心的误认,所以A项错误。雷碧的行为是欺骗性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故B项错误。由第5条规定可知,C、D项正确。66.[考点]产品责任
   [答案及解析] ABD。依《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三)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A项中,附赠品不能作为免责事由,A项说法错误。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知,某商场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B项说法错误。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可知,社会团体及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作出品质承诺,否则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与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所以D项说法也是错误的。依题意A、B、D项当选。关于B项,需要澄清的是,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受害人既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直接起诉生产者要求承担责任,生产者在承担责任之后向销售者追偿的,生产者需要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如果受害人起诉销售者
  要求承担责任,则销售者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方可免除责任。
   67.[考点]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规定
   [答案及解析] CD。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所以A项错误。根据第40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由此可知,可以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B项错误。第39条第l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l0%;(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根据第(二)、(四)项,本题正确答案是C、D项。
   68.[考点]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
   [答案及解析] ACD。《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将 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所以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根据此条,选项B中荣德汽车公司所从事的项目是符合节能项目的要求的,对该部分所得可以依法享有免税或者减税的优惠,但是对于该公司的其他所得并不享有相关的优惠,所以选项B把优惠的范围扩大到了该公司的全部所得,明显是不正确的。因此选项8错误。《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税额抵免。”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应注意的是“减按”的意思是“减少并按照”的意思,而不是“减少”,所以实际对其征税的税率是15%,而不是10%,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69.[考点]经营者的赔偿义务
   [答案及解析] ABC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根据此条,由于李四柜台已撤走,故王五有权要求日照商场赔偿,故B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故c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故D项正确。综上,ABCD四项均当选。
   70.[考点]税收征收管理法
   [答案及解析] ACD。《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A项正确。第49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只有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才要报告,B项错误。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C、D项均正确。本题应选A、c、D项。
   71.[考点]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条件
   [答案及解析] BCD。《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
  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本题B、C、D项均符合题意,因为A项是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条件,而非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满足的条件。故A项不应选。
   72.[ 考点] 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答案及解析] BC。《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综合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进行限制,规定只有在3种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2)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3)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故本题应选B、C。
   73.[考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及解析]ABD。《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1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自愿,当然可以签订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项正确。工作满10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项正确。国企工作满10年,但是距退休年龄超过10年,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项错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项正确。所以,正确答案为ABD。
   74.[考点]工资制度
   [答案及解析] ABCD。《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市、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故A、B、C、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当选。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外币在境内不能流通。
   75.[考点]土地利用
   [答案及解析] BD。《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政府只能划拨国有土地,不能划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给建设单位,C选项中县政府将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划拨给国家机关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A选项中,虽然是用于商品房的开发,但是并不符合公益事业用地等划拨方式的适用范围,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符合第(1)项的军事用地,D选项符合第(3)项的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所以B、D选项正确。
   76.[考点]环境损害赔偿
   [答案及解析] ABCD。《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l款和第2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环境赔偿纠纷,行政机关的处理非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环境污染的纠纷案件虽然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原告方就不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农民姬某仍有义务承担证明其遭受到损害,所以选项B也是错误的。根据前述第41条的规定,环境民事责任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其构成要件,行为人即使达到排污标准,只要从事排污的行为引发了危害后果,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排
  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姬某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09年8月15日,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这是非常特殊的, 考生应该熟记于心。
   77.[考点] 国家主权豁免
   [答案及解析] ABC。国家主权豁免是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国家主权豁免是主权国家独立权和平等权的体现。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相对豁免主义)。依据绝对豁免主义的观点,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体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具体包括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限制豁免主义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但由于纳入该理论的国际条约至今还没有生效,因此目前国家主权绝对豁免理论作为国际习惯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占据主导性的地位。因此A选项错误。国家主权豁免是可以放弃的,但该放弃的做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主权豁免的放弃有明示(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和默示放弃(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的管辖,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两种。B、C选项错误,不符合放弃的条件。本案中甲国依据国家主权绝对豁免原则享有主权豁免,选项D正确。
   78.[考点]管辖豁免
   [答案及解析] CD。甲为外交人员,享有刑事管辖的绝对豁免,因此A项的判断正确;而其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属于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形之一,即接受国有管辖权,因此D项不正确,应选。乙为领事官员,仅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因此,B项正确,而C项错误,应选。
   79.[考点] 外空活动法律制度
   [答案及解析]Am。根据外空法律制度,空间物体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由其共同决定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本案中甲国根据条约约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登记是合法的,A选项正确。依据l968年《营救协定》,宇宙航行应得到一切可能的援助。(1)当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他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立即把他们送还发射国,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2)在外层空间进行活动时,一国的宇航员应向他国航行员提供援助。(3)各国应把外层空间发现的对宇航员有危险的现象通知他国或通知联合国秘书长。(4)各国获悉或发现空间物体或实体的组成部分返回地球并落在它管辖的区域内,或者落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时,应通知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应送还发射国。总之,得到一切可能的援助是前提。各国获悉或发现航天器上的人员或空间物体在其管辖区域,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救援措施,并且及时通知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对于发现的宇航员和空间物体应当送还发射国,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80.[考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答案及解析] BCD。(1)《合同法》第l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知A项错误,B项正确。(2)《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可知C、D项正确。
   81.[考点] 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权
   [答案及解析] AB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B、C项当选。
   82.[考点]域外送达
   [答案及解析] BCD。我国有关司法协助的内容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 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概括起来,外国法院向我国送达诉讼文书的途径主要有外交途径、领事途径和中央机关途径,没有邮寄送达方式,故A项正确,c项错误;也不允许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代为直接送达,D项错误;B项若不仔细看是有一定迷惑性的,易为考生误认为是领事途径,我国规定的领事途径是领事向其派遣国国民送达而不能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B项也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D项。
   83.[考点] 国际贸易术语
   [答案及解析] ABC0如果选用FOB术语,缩略语后的港口名应该是装运港,选项A错误。如果选用C腿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时间为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因此,在运输途中的损失应由买方荷兰尼特公司承担。选项B错误。CFR术语下,货物运输由卖方负责,运输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选项C错误,D正确。
   84.[考点] FOB、海牙规则
   [答案及解析] CD。本案中当事人已选择了FOB贸易术语,根据该术语规定,卖方应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卖方也不承担投保的义务,并且货物的风险是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由于国际惯例的选择优先于《公约》的适用,所以A、B选项均错误。D项符合FOB贸易术语规定,正确。根据《海牙规则》可知,承运人除了承担最低保障义务之外,对于所有无过失责任免责,并且对于部分过失责任都免责。而本题中熏蒸消毒受控于交货地法律的限制,属于承运人的l7项免责事由之一,并且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也不存在过失,因此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因此C项正确,当选。
   85.[考点]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责任问题
   [答案及解析] BC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元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选项A错误。第3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选项B正确。第8条规定:“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
  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C正确。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选项D正确。
   86.[考点]技术转让合同无效条款
   [答案及解析] ACD。《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1)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3)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5)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限制性贸易做法存在的范围很广。根据上述规定,A项属于上述第2项条款,当选;B项是正常的合同限制内容,合同期满当然不能继续使用该技术;C项属于第3项条款,当选;D项属于第7项条款当选。因此本题答案选ACD。
   87.[考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答案及解析] ABCD。《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l4条第2款规定:“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问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A项中,赵某本人与陈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赵某本人承担是不妥当的。“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这是律师执业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A项错误。第88条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第89条规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可知,律师赵某若把案件全部移交给陈律师办理,必须事先告知委托人,并征得 委托人同意后,才能进行。在B项中,律师赵某把案件全部移交陈律师办理后,才向委托人汇报是不妥当的。同时根据第89条的规定,即使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律师之间也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所以,C项中赵某通过其律师助理,
  与陈律师办理了相关移交手续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根据该法第90条的规定:“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可知,赵某与陈律师直接约定因案件移交而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也是不妥当的,必须要经委托人同意。因此D项也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
   88.[考点]律师行为规范
   [答案及解析] BCD。依《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规范》第18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依第19条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第25条规定,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B、C、D三个选项中的律师做法都违反了律师职业行为规范。选项A中,律师申某主动向当事人出具意见,论证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这是律师的权利,同时也是维护委托人利益,勤勉执业的表现,是符合律师行为规范的。
   89.[考点]法官行为规范
   [答案及解析] ABD。依据《法官行为规范》第87条:“出入社交场所注意事项(一)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二)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故A项错误。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l3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1)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2)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3)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故B项错误。
  依据《法官行为规范》第85条,本人或者亲友与他人发生矛盾:(1)保持冷静、克制,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2)不得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得妨碍有关部门对问题的解决。故D项说法错误。C项并不违反有关规定。故本题答案为ABD。
   90.[考点]公证程序
   [答案及解析] CD。《公证法》第41条第(5)项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因此A项不正确。《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可知B项不正确。《公证程序规则》第26条规定:“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可知c项正确。《公证法》第3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但实际上,在送达当事人之前,公证书始终处于公证机构的控制之下,公证机构随时可以修改公证书,因而尚不能认为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将“出具”理解为送达,即公证书从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可知D项正确。因此,C、D项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
   51.[考点]法律规则的种类
   [答案及解析] ACD。法律规则分为三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命令 性规则与禁止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的内容,但是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由土可知,选项A属委任性规则,也是授权性规则,故A正确;选项B属任意性规则,错误;选项C属确定性规则,故C正确;选项D属任意性规则,是正确的。
   52.[考点] 体系解释、权利的限制、对司法裁判的要求
   [答案及解析] ABCD。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题对“死刑犯是否具有生育权”的解释即是将之放在《婚姻法》甚至整个中国法律体系中进行,因此A项正确。B项表述是正确的,无须赘述。就权利本身来讲,它在现实法律生活中总是表现为外在的作用,因此总归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必然招致法律的禁止甚至制裁,法律对权利作适当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C项正确。D项表述是对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正确。53.[考点]司法活动特征
   [答案及解析] ACD。司法活动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它的首要特征就是组织上的中立性。司法阶层应当成为属于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中立的仲裁人,在解决具体争议时超脱于纠纷各方之上。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也不受任何人的指挥和干预,“除了法律并无其他上司”。因此,司法机关在组织上被设置为一套独立的国家系统,不依附于其他国家机关而存在。为了保证其行为的中立性,司法机关的活动还具有被动性:除个人、团体和国家职能机关将问题以诉讼形式提交给法院,法院无权、也无义务对任何问题进行干涉。司法活动的另一个特点是人员上的法律专业化。由于其活动是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争议进行裁决,因此,司法活动就必须是一种高度法律职业化的活动。最后,在各种法律程序中,最重要、最典型的是审判程序,因为这里存在关于诉答和证据的完整制度。司法过程的步骤、形式、期限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特点是过程上的程序完整性。行政活动与司法活动的不同在于:从组织上看,行政权由层级节制、上命下从的政府专属,上级对下级的活动有“指令权”。行政机关主要通过这样一个权威性的命令链,来保证行政行为效率与前后一贯性。从职能上看,行政活动是指政府及其所属人员以及政府所授权的组织与人员执行公务的活动,其职能主要包括维持社会治安,提供公共基本设施、社会福利等“公共产品”,活动范围非常广泛。从人员上看,根据行政活动的不同目的,其具体组成人员由不同领域中拥有技术专长的专家和一般文职管理人员构成,这些人员作为公务员,不一定是法律职业者。从活动过程与活动原则上看,行政活动的行为方式主要为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单方面地对行政相对人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因此,B项属于行政活动的特征。根据题意,A、C、D项当选。
   54.[考点]法与习惯
   [答案及解析]BCD。法与习惯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都在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的行为。互者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冲突。在我国没有承认习惯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情况下,在习惯与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与此同时,在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还要处理好法律与习惯的关系,使二者和谐共存。本题正确选项为B、C、D项。
   55.[考点]法的继承和移植
   [答案及解析] BC。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与继受,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和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受性。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的继承体现了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借鉴。A项错在罗马法是奴隶制法,而《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则是资本主义法。D项错在它们之间是继承关系而非移植关系,因为上述三个法不是同一个时代的法。
   56.[考点] 法与科技的关系
   [答案及解析] ABCD。A项正确,因为法律问题常常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同时科技的长足进步也为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具体手段。B、C项正确,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的承认。D项反映了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也是正确的。
   57.[考点] 秦律公室告与非公室告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站(www.Examda。com)
   [答案及解析] BC。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但是秦律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应受理,对坚持告诉的,要予以处罚。因此,n、C说法正确。
   58.[考点]英美辩护制度
   [答案及解析]BC。英美的辩护制度中,对抗制又称“辩论”制,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相互间形成辩论,法官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在低级法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近年来,英国律师制度进行了改革,两类律师的划分已不再泾渭分明,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C项。
   59.[考点]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答案及解析] ABD。A项中,我国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所以该项正确。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l988年修宪时,国家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1999年修宪时将其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B项正确。C项中的内容是l988年规定的内容,2004年已作了修改,所以该项不正确。在自然资源中,除矿藏和水流专属国家所有之外,其他资源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集体所有,D项正确。60.[考点]选举保障制度 [答案及解析]ABC。《选举法》第55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
  免?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61.[考点] 现行宪法与以往宪法的区别{来源:考{试大}
   [答案及解析] ABCD。1982年《宪法》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经验,将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摆在一个突出重要的地位,在篇章结构、条文数量、物质保障等各方面突破了以往的局限,作出了新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上述几个方面。
   62.[考点] 集会游行地点限制
   [答案及解析] ABD。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3条规定:“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C项可不需批准即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因此A、B、D项当选。
   63.[考点] 人大代表权利义务
   [答案及解析] ACD。A项不对,全国人大代表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其享有“言论免责”权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是为了积极促进代表畅所欲言,但是分裂国家的言论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C项,为了保障全国人大代表更好的行使其职责,宪法和法律给予代表在履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要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便利的权利,代表享有这种权利就可以适当要求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D项,全国人大代表有非经法律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是保障代表的人身权以及保证代表行使职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的,但是并不代表人大代表就不可能犯罪,或者介入民事、行政纠纷,一旦人大代表犯罪应与普通公民一样接受法律的惩处,不会因为其是代表而给予特权。B项正确,依题意,不当选。
   64.[考点]2004年宪法修正案
   [答案及解析] ABCD。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A、B、C、D四项皆为正确选项。
   65.[考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案及解析]CD。《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案中,雷碧饮料的行为属于第2项中规定的情形,并非李某粗心的误认,所以A项错误。雷碧的行为是欺骗性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故B项错误。由第5条规定可知,C、D项正确。66.[考点]产品责任
   [答案及解析] ABD。依《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三)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A项中,附赠品不能作为免责事由,A项说法错误。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知,某商场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B项说法错误。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可知,社会团体及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作出品质承诺,否则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与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所以D项说法也是错误的。依题意A、B、D项当选。关于B项,需要澄清的是,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受害人既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直接起诉生产者要求承担责任,生产者在承担责任之后向销售者追偿的,生产者需要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如果受害人起诉销售者
  要求承担责任,则销售者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方可免除责任。
   67.[考点]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规定
   [答案及解析] CD。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所以A项错误。根据第40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由此可知,可以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B项错误。第39条第l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l0%;(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根据第(二)、(四)项,本题正确答案是C、D项。
   68.[考点]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
   [答案及解析] ACD。《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所以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根据此条,选项B中荣德汽车公司所从事的项目是符合节能 项目的要求的,对该部分所得可以依法享有免税或者减税的优惠,但是对于该公司的其他所得并不享有相关的优惠,所以选项B把优惠的范围扩大到了该公司的全部所得,明显是不正确的。因此选项8错误。《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应注意的是“减按”的意思是“减少并按照”的意思,而不是“减少”,所以实际对其征税的税率是15%,而不是10%,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69.[考点]经营者的赔偿义务
   [答案及解析] ABC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根据此条,由于李四柜台已撤走,故王五有权要求日照商场赔偿,故B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故c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故D项正确。综上,ABCD四项均当选。
   70.[考点]税收征收管理法
   [答案及解析] ACD。《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A项正确。第49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只有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才要报告,B项错误。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C、D项均正确。本题应选A、c、D项。
   71.[考点]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条件
   [答案及解析] BCD。《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
  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本题B、C、D项均符合题意,因为A项是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条件,而非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满足的条件。故A项不应选。
   72.[考点] 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答案及解析] BC。《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 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综合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进行限制,规定只有在3种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2)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3)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故本题应选B、C。
   73.[考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及解析]ABD。《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1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自愿,当然可以签订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项正确。工作满10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项正确。国企工作满10年,但是距退休年龄超过10年,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项错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项正确。所以,正确答案为ABD。
   74.[考点]工资制度
   [答案及解析] ABCD。《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市、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故A、B、C、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当选。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外币在境内不能流通。
   75.[考点]土地利用
   [答案及解析] BD。《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政府只能划拨国有土地,不能划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给建设单位,C选项中县政府将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划拨给国家机关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A选项中,虽然是用于商品房的开发,但是并不符合公益事业用地等划拨方式的适用范围,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符合第(1)项的军事用地,D选项符合第(3)项的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所以B、D选项正确。
   76.[考点]环境损害赔偿
   [答案及解析] ABCD。《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l款和第2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环境赔偿纠纷,行政机关的处理非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环境污染的纠纷案件虽然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原告方就不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农民姬某仍有义务承担证明其遭受到损害,所以选项B也是错误的。根据前述第41条的规定,环境民事责任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其构成要件,行为人即使达到排污标准,只要从事排污的行为引发了危害后果,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排
  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姬某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09年8月15日,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这是非常特殊的,考生应该熟记于心。
   77.[考点] 国家主权豁免
   [答案及解析] ABC。国家主权豁免是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国家主权豁免是主权国家独立权和平等权的体现。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相对豁免主义)。依据绝对豁免主义的观点,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体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具体包括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也不对外国 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限制豁免主义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但由于纳入该理论的国际条约至今还没有生效,因此目前国家主权绝对豁免理论作为国际习惯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占据主导性的地位。因此A选项错误。国家主权豁免是可以放弃的,但该放弃的做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主权豁免的放弃有明示(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和默示放弃(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的管辖,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两种。B、C选项错误,不符合放弃的条件。本案中甲国依据国家主权绝对豁免原则享有主权豁免,选项D正确。
   78.[考点]管辖豁免
   [答案及解析] CD。甲为外交人员,享有刑事管辖的绝对豁免,因此A项的判断正确;而其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属于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形之一,即接受国有管辖权,因此D项不正确,应选。乙为领事官员,仅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因此,B项正确,而C项错误,应选。
   79.[考点] 外空活动法律制度
   [答案及解析]Am。根据外空法律制度,空间物体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由其共同决定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本案中甲国根据条约约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登记是合法的,A选项正确。依据l968年《营救协定》,宇宙航行应得到一切可能的援助。(1)当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他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立即把他们送还发射国,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2)在外层空间进行活动时,一国的宇航员应向他国航行员提供援助。(3)各国应把外层空间发现的对宇航员有危险的现象通知他国或通知联合国秘书长。(4)各国获悉或发现空间物体或实体的组成部分返回地球并落在它管辖的区域内,或者落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时,应通知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应送还发射国。总之,得到一切可能的援助是前提。各国获悉或发现航天器上的人员或空间物体在其管辖区域,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救援措施,并且及时通知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对于发现的宇航员和空间物体应当送还发射国,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80.[考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答案及解析] BCD。(1)《合同法》第l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知A项错误,B项正确。(2)《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可知C、D项正确。
   81.[考点] 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权
   [答案及解析] AB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B、C项当选。
?  82.[考点]域外送达
   [答案及解析] BCD。我国有关司法协助的内容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概括起来,外国法院向我国送达诉讼文书的途径主要有外交途径、领事途径和中央机关途径,没有邮寄送达方式,故A项正确,c项错误;也不允许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代为直接送达,D项错误;B项若不仔细看是有一定迷惑性的,易为考生误认 为是领事途径,我国规定的领事途径是领事向其派遣国国民送达而不能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B项也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D项。
   83.[考点] 国际贸易术语
   [答案及解析] ABC0如果选用FOB术语,缩略语后的港口名应该是装运港,选项A错误。如果选用C腿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时间为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因此,在运输途中的损失应由买方荷兰尼特公司承担。选项B错误。CFR术语下,货物运输由卖方负责,运输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选项C错误,D正确。
   84.[考点] FOB、海牙规则
   [答案及解析] CD。本案中当事人已选择了FOB贸易术语,根据该术语规定,卖方应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卖方也不承担投保的义务,并且货物的风险是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由于国际惯例的选择优先于《公约》的适用,所以A、B选项均错误。D项符合FOB贸易术语规定,正确。根据《海牙规则》可知,承运人除了承担最低保障义务之外,对于所有无过失责任免责,并且对于部分过失责任都免责。而本题中熏蒸消毒受控于交货地法律的限制,属于承运人的l7项免责事由之一,并且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也不存在过失,因此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因此C项正确,当选。
   85.[考点]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责任问题
   [答案及解析] BC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元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选项A错误。第3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选项B正确。第8条规定:“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
  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C正确。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选项D正确。
   86.[考点]技术转让合同无效条款
   [答案及解析] ACD。《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1)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3)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5)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限制性贸易做法存在的范围很广。根据上述规定,A项属于上述第2项条款,当选;B项是正常的合同限制内容,合同期满当然不能继续使用该技术;C项属于第3项条款,当选;D项属于第7项条款当选。因此本题答案选ACD。
   87.[考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答案及解析] ABCD。《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l4条第2款规定:“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问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A项中,赵某本人与陈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赵某本人承担是不妥当的。“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这是律师执业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A项错误。第88条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第89条规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可知,律师赵某若把案件全部移交给陈律师办理,必须事先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才能进行。在B项中,律师赵某把案件?部移交陈律师办理后,才向委托人汇报是不妥当的。同时根据第89条的规定,即使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律师之间也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所以,C项中赵某通过其律师助理,
  与陈律师办理了相关移交手续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根据该法第90条的规定:“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可知,赵某与陈律师直接约定因案件移交而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也是不妥当的,必须要经 委托人同意。因此D项也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
   88.[考点]律师行为规范
   [答案及解析] BCD。依《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规范》第18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依第19条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第25条规定,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B、C、D三个选项中的律师做法都违反了律师职业行为规范。选项A中,律师申某主动向当事人出具意见,论证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这是律师的权利,同时也是维护委托人利益,勤勉执业的表现,是符合律师行为规范的。
   89.[考点]法官行为规范
   [答案及解析] ABD。依据《法官行为规范》第87条:“出入社交场所注意事项(一)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二)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故A项错误。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l3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1)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2)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3)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故B项错误。
  依据《法官行为规范》第85条,本人或者亲友与他人发生矛盾:(1)保持冷静、克制,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2)不得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得妨碍有关部门对问题的解决。故D项说法错误。C项并不违反有关规定。故本题答案为ABD。
   90.[考点]公证程序
   [答案及解析] CD。《公证法》第41条第(5)项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因此A项不正确。《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可知B项不正确。《公证程序规则》第26条规定:“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可知c项正确。《公证法》第3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但实际上,在送达当事人之前,公证书始终处于公证机构的控制之下,公证机构随时可以修改公证书,因而尚不能认为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将“出具”理解为送达,即公证书从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可知D项正确。因此,C、D项当选。

2014司法考试考前押题,2014司法考试卷2押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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