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浅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2022-08-09   来源:建筑工程类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随着社会日趋活跃和复杂,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多样化、经济利益多元化、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社会阶层结构越来越复杂。另一方面,我国又正处于大规模建设转轨期、发展期。由于建筑施工行业的产品固定不一性,建筑主体的多元流动性,施工现场生产环境复杂危险性,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极可能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因此,研究探讨新形势下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其意义十分深远。

  一、当前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筑施工企业在政府的计划指令下进行施工,其生产经营活动相对简单,从业人员相对固定,其技能和素质相对稳定,国家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还能得到贯彻落实。当前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相当一部分未经过系统教育培训的非专业人员负责施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其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到位,重效益轻安全、重进度轻安全,其安全工作常识“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以安全技术管理为例,项目经理组织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是两张皮,不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究其原因是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未能根据工程特点、施工的环境、施工的方法、劳动力的组织制定点、施工的环境、施工的方法、劳动力的组织制定全面性、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而是照搬抄规范规程的用语。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指导施工生产,导致了施工的习惯性、无序性、盲目性,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新形势下搞好安全管理的关键

  当前,我国的经济关系仍处在深刻的变动之中,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本制条件下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新形势的需要。

  《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分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可见,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合理、充分地发挥作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项目的施工生产安全。

  三、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应建立的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4条、《建筑法》第36条,明确了该制度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最基本的管理制度,是各项制度的核心,是安全生产的“纲”。因此建立分会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含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要求;二是明确具体安全生产程序;三是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哪个岗位由哪个人来负责,责任落实到人;四是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培训要求;五是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时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办法,通过考核,奖优罚劣,提高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到巩固,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从制度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制度。《建筑法》第38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这项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施工的科学性、有序性。

  3、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17条、24条、39条都分别针对安全经费的投入提出了要求。建筑工程项目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实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计划,并保证经费的有效投入,为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4、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制度。《建筑法》第39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等措施……”为了贯彻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以确保技术指导施工。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签字,交底要全面、细致,要有可操作性。验收是必要的程序,以保证技术交底的实现。

  5、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39条、第50条,《建筑法》46第条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项目必须按照建设部《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落实培训教育制度,提高从业人员自保和互保意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安全检查作为重要的管理手段,旨在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制度化、经常化。安全检查除定期检查外,还包括经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重大节假日检查以及班组自检交接检查等。检查及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便于追究责任。

  7、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网制度。《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施工项目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其不仅对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有重大危害,因此他们必须持证上岗。

  8、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13条、第70条、第72条、75第条,《建筑法》第51条,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都明确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报告调查处理规定,因此工程项目要依法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调查处理要实事求是,遵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决不姑息迁就,不了了之。

  9、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28条要求,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上调协相应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因此,施工项目要强化这项重要的管理工作,设置安全标志,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使其能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的选购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色》(GB2983-82)、《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的规定。

  10、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37条,《建筑法》第47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印发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施工现场必须建立采购、入库、保管、使用、监督管理制度,以保障从业人员使用合格的防护用具,实现安全生产。

  11、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29条、31条对机械设备的管理有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合格产品,并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以保证机械设备安全运行。

  12、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安全生产法》第44条,《建筑法》第48条明确国家实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对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强制进行意外伤害保险,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施工企业和现场必须认真执行。

  13、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安全生产法》第33条、第69条要求,建立应急预案,对发生紧急情况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做到心中不慌、有条不紊,避免事故的发生或降低事故的损失。

  14、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44条、4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施工现场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施工项目还应针对项目实际制定消防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医疗保健制度、职工宿舍管理制度、职工食堂管理制度、职工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等群防群治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强化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以预防和治理建筑生产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广大建设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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